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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纠集人员讨债斗殴9人受审 两名首犯被判无期

2015/8/20 10:04:45点击:
      8月11日下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休宁县“2014.8.11”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1年至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为讨要欠债,被告人金某六、江某虎等8人从歙县等地驱车来到休宁县滨江路和黄山南路交叉口,与在此等候的休宁的毕顺利等4人见面后,言语不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发生械斗。期间,金某六一方的吴某被毕某利持长矛、范某卫持砍刀砍翻在地,受伤严重,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救治。2014年8月12日凌晨,吴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休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系机械性损伤致全身多处创伤伴右股动脉、股静脉完全离断,导致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毕某利、范某卫、江某虎等6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在公安机关调解的基础上,再次召集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进行调解。两次调解,部分被告人及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家属36万元,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毕某利、金某六、江某虎等7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六为向毕顺利讨要欠款,双方均邀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毕某利、范某卫的行为致对方吴某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某六、江某虎等7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故意伤害及聚众斗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毕某利、范某卫在聚众斗殴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被告人毕某利、范某卫及该案聚众斗殴的被告人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六、江某虎对该案起到激化作用,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毕某利、范某卫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毕某利、范某卫等人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其中被告人毕某利、范某卫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某六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江某虎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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