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讨债公司分享债务产生后的合法的应对措施
2022/11/11 20:14:45点击:
债务一直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当兄弟长短结束之后,却又大批的资金不能到位,到企业业务开拓之际,而资金调动不灵等等,而债务问题的产生于解决,要债的难题,讨债之路的复杂都是我们无法避免的,而身为一家处理债务多起的债务公司为你仅凭多年实际操作经验谈这个问题。
债务产生后的合法的应对措施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可行?
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特有的行政体系使得很多中型、大型企业都有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因此,债务发生后可以用适当的方式与债务方的上级主管机关及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去协商、沟通,用行政手段干预,迫使债务人尽早还清欠款。但我国近些年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客观的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因此盲目的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为此所做的一切努力工作,都变成了徒劳。
2.利用金融机构监督职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可行?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债权。即:银行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但是,无论国有银行还是民营银行都是金融机构,而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为债权债务双方,判别是非对错,更何况由于银行的市场化运作,使得各家银行之间竞争加剧,为了揽储、放贷,他们也不愿轻易的得罪客户。因此,没有公权机构的配合,单方面要求银行替债权人代扣、清债务,几乎是不现实的。
3. 以相互抗衡、制约的手段清欠债务可行吗?
4.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清欠债务可行吗?
很多债权人在讨债不成便起诉,而不知道还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取得债权,即: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结束语
面对令律师与法院感到束手无策的执行难问题,讨债公司的惯用做法是以合法的方式,查找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与数额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方式是对债务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不举报为条件,以谈判和解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经过我们这么多年的实际工作总结,这样的做法确实行之有效,因为90%以上的中国企业,无论国营还是民营都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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