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讨债公司分析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2023/1/17 23:39:14点击:
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在债权人会议之下,并非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事实上,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只是债权人自治的辅助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依法对破产程序中的专门机构实施监督,通过调查债权以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同债务人进行和解而为债权人取得妥协利益,并具体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法。在理论和实务上,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债权人委员会则为债权人全体的代表机构。
一般而言,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相辅相成,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目的均在于维护债权人全体的清偿利益。但是,债权人委员会履行职责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债权人会议凌驾于债权人委员会之上。有关债权人委员会依法同意的事项,得由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确定之;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不同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在不同的立法例上,称谓还是有所不同的。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之所以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源自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198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规定有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的代表机构;而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对债权的调查、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力,较为鲜明地体现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理念。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不仅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且给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
首先,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债权人的团体利益。既然债权人以团体的形式参加破产程序,那么债权人会议就不可能只代表个别或者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只能代表债权人的团体利益。但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只能以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为基础,故债权人会议以决议的形式来表示债权人的团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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