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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2018/1/6 14:32:12点击: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1.概述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应当利用却不利用其对第三人(次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本身的债权,可以本身的名义代位利用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和次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

  2.标的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举动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假如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利用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停止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实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3.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权利

  可代位利用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自己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利用:

  1、非财产性的权利:重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酷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续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危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利用的权利必须是正当有用的权利,基于非法缘故原由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利用。

  4.成立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知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之间须有正当的债权深圳讨债公司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假如债权深圳讨债公司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天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自己的权利。其次,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权利重要是债权房地产围挡制作北京网络公司,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怠于利用其权利。所谓怠于利用,是指应当而且能够利用而不利用。所谓应当利用,是指若不及时利用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清除或削减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利用,是指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利用权利的停滞。怠于利用权利的体现重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利用权利。

  (四) 须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怠于利用权利的举动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假如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虽怠于利用权利,但并不影响知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利用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关系中,假如深圳讨债公司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利用。

  5.利用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利用对债权人的效力重要有两方面:其一,债权人因利用代位权所付出的需要费用,有权要求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予以付出。其二,债权人有权从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即次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利用的直接结果应归属于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许可债权人利用代位权,则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利用的权利作出处分新疆人事考试信息网,也不得妨碍债权人利用代位权。

  (三)对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讨债公司债务人利用权利,一样平常不会影响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的讨债公司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由于即使不利用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任务。在债权人利用代位权后,次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对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统统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利用代位权的情况下,讨债公司债务人的讨债公司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本身的任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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